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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翰墨新象”全国中国画作品展征稿通知

2012年03月15日 11:21:20  来源:美协展览部

“翰墨新象”全国中国画作品展主题词:海上百年、世纪丹青,弘扬现实主义创作精神,关注民生、关爱自然、传承创新。现将此次展览的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主办单位:中国美术家协会 上海市浦东新区区委宣传部

承办单位:川沙新镇人民政府 上海浦东书画院

协办单位:刘海粟美术馆 川沙文化馆

二、 展览组委会:

名誉主任:刘大为

主 任:吴长江 邓 捷

副主任:刘 健 夏煜静 李泽龙

委 员:(按姓氏笔画排序)

王卫国 王美华 杜 军 陆 星 李 伟 郭 慧

办公室主任:杜 军 郭 慧

办公室副主任:李 伟 张 坚 箫烨璎

展览编辑:孙同和

三、 评选委员会由中国美术家协会聘请专家组成

四、 展出日期:2012年10月22日——10月28日

五、 展出地点:上海浦东

六、 展出规模:本次展览展出优秀作品60件,入选作品240件。

七、 作者待遇:

1、 该展评选出的优秀作品作者具备申请加入中国美协会员的一次条件。

2、 优秀作品60件(收藏费12000元/件);入选作品240件(收藏费8000元/件)。作品全部由组委会收藏(作品收藏本着作者自愿的原则)。

3、 画展将出版画册,每位参展作者均可获赠一本。

4、 组委会向参展作者颁发证书。

八、 参展要求:

1、参展作者需提供送展作品照片1张(10寸以上)参加初评,照片注明:姓名(以身份证为准)、标题、详细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是否同意收藏。初评入围者接到电话通知后邮寄原作(送原件地址另行通知),同时通过邮局汇寄150元评选费进行终评,初评未入围作者不另行通知,照片不退。终评落选作品退件。

2、参展作品一律为原始真实创作,如检测后发现作者使用高仿作品参评,中国美术家协会将在三年内拒绝此作者参加中国美术家协会主办的任何展览活动。

3、初评投递作品照片,相同作品照片如反复多次投递,中国美术家协会将视为无效稿件取消参评资格。

九、 送件要求:画幅尺寸统一6尺整张,横竖不限。送件作品背面右下角请用铅笔写明:姓名(以身份证为准)、标题(和画面相同)、尺寸(高×宽CM)、详细联系地址、邮编、联系电话、身份证号码,并请标明是否同意收藏(“不同意”收藏的参展作品,展览结束后退回作者;没有标明即视作“同意”收藏)。送件须妥善包装并挂号或特快专递邮寄,防止邮寄中破损遗失。

十、 收作品照片时间:自广告发布之日起至2012年 7月30日止,以当地邮戳为准。

十一、收件地址:北京市朝阳区北沙滩一号院32号楼 A座710,邮编:100083

收件人:孙同和

办公室电话:(010)59759683

十二、主办权:主办单位对参展作品有展览、研究、 摄影、录像、出版及宣传权。

十三、凡送作品参评、参展作者,应视为已确认并遵守征稿启事的各项规定。

十四、画展信息可登录中国美术家协会网站查看。

(责任编辑:吕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