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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的社会主义和宗教破解两大难题

吕子/文
2009年10月20日 14:20:50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党的十六大以来,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着眼于国内国际的新形势和我国宗教领域的新情况,就宗教工作提出了一系列新思想、新观点和新举措。在2006年第二十次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胡锦涛总书记首次将“宗教关系”列为政治和社会领域中涉及党和国家工作全局的五个重大关系之一,指出正确处理好这五个方面的重大关系,事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全局,事关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的进程,事关党和国家事业的兴旺发达与长治久安。在十六届六中全会上,提出要“发挥宗教在促进社会和谐方面的积极作用”。在党的十七大上进一步强调要“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新党章写入了“团结信教群众为经济社会发展作贡献”。

2007年12月,在第十七届中央政治局第二次集体学习时,胡锦涛总书记明确提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发挥宗教界人士和信教群众在促进经济社会发展中的积极作用,是做好新形势下宗教工作的根本要求。做好信教群众工作,是宗教工作的根本任务。这些论断,着眼于从正面的积极的角度看待宗教,是在宗教问题上进一步的思想解放。由此,“社会主义的宗教论”进一步向“和谐社会的宗教论”深化。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经历了一个不断探索、反复提炼和不断完善的过程。伴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面对宗教领域出现的一些新情况、新问题,1993年,江泽民同志在全国统战工作会议上就宗教问题强调了三句话:一是全面、正确的贯彻执行党的宗教政策,二是依法加强对宗教事务的管理,三是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这三句话逐渐成为此后宗教工作的指导方针。

2004年召开的全国宗教工作座谈会上,中央首次明确把“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调整完善为“全面贯彻党的宗教信仰自由政策,依法管理宗教事务,坚持独立自主自办的原则,积极引导宗教与社会主义社会相适应。”

2007年,在党的十七大报告中,胡锦涛总书记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新修改的党章也强调要“全面贯彻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是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这一表述首次进入党的代表大会工作报告和党章中,标志着党的宗教工作基本方针的确立。

宗教法制建设切实得到推进和加强

“文革”结束后,党和政府在全面恢复宗教信仰自由政策的同时,深刻认识到要防止“文革”中任意抛弃和破坏宗教政策的现象重演,必须要建立法治。随着改革开放的深入,宗教在恢复性增长的同时,出现了一些混乱无序现象, 1991年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做好宗教工作若干问题的通知》(以下简称中央6号文件),第一次明确提出要“依法对宗教事务进行管理”。党关于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只有通过法定程序上升为具有普遍约束力和强制力的法律法规,转化为国家意志,由国家机关保障其贯彻实行,才能保持其稳定性、连续性,增强其权威性,才能得到有效贯彻落实。推进宗教法制建设,是加强和改善党对宗教工作领导最有效的途径。宗教法制建设最初从地方开始,从单项开始。在各地积累了一定的实践基础之后,1994年,国务院颁布《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外国人宗教活动管理规定》(144号令)和《宗教活动场所管理条例》(145号令)。这是新中国建立后第一次颁布宗教方面专门的单项法规,标志着宗教立法工作取得重大突破,也标志着宗教工作开始走上法制化轨道。进入新世纪,根据中央关于依法治国、建设法治政府的要求和2001年全国宗教工作会议精神,国家宗教局会同有关部门开始抓紧研究制定全国综合性行政法规, 2004年11月国务院颁布《宗教事务条例》,这是我国第一部宗教事务方面的综合性行政法规,标志着宗教工作开始全面走上法制化、规范化、制度化的轨道,开启了宗教工作新的发展阶段。目前,我国已初步形成了以宪法为核心,包括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部门规章、地方政府规章在内的宗教事务管理法律框架,宗教事务管理基本实现了“有法可依”。

(责任编辑:吕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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