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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拍卖的藏品究竟失踪了没有

2014年09月15日 11:32:54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对被告提出的“物品并未遗失”一事,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物品已经过被告的调包,现在的这个物品不是自己当初交给被告的藏品。

市民李先生最近遇到一件糟心事,他委托某艺术品销售中心拍卖自己的珍藏——“角雕原料”,没想到收藏品竟被对方损坏或遗失。协商无果后,李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索赔90余万元。昨天上午,徐汇区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

孤品“角雕原料”失踪?

原告李先生诉称,一日看到某艺术品销售中心在网站上发布的古玩出售帖子,想到自己家中也有一件藏品想要拍卖。见这家艺术品销售中心评价不错,几经考量,他决定委托该中心进行拍卖。

李先生带着自己的收藏品“角雕原料”来到该艺术品销售中心,与对方签订了《服务协议》,委托对方进行拍卖。

然而,到了2013年2月,李先生得知自己的收藏品已经损坏或遗失,立刻赶去该艺术品销售中心交涉,但双方多次协商无果。最终,李先生将对方告上法庭,要求赔偿90万元,并承担车费、路费、误工费2万元;赔偿精神损失1万元,并双倍赔偿交易服务费4000元。同时,要求对方一旦找到遗失的藏品后归还给自己。

被告称物品从未遗失

法庭上,该艺术品销售中心与李先生的说法完全相反。其代理律师表示,李先生的藏品不仅没有遗失,恰恰相反,是李先生一直不肯取回物品。被告方指出,双方合同完成后,李先生选择将物品放在艺术品销售中心的行为是寄存行为,寄存主张期限是一年,而现在李先生的诉请已经超过诉讼时效。

“李先生的指控是基于违约的基础之上,但我们已经按照合同约定完成了相应的责任,李先生当时也确认在合同期间物品一直存在,并未损毁。”其代理人说道。

原藏品被告调了包?

对被告提出的“物品并未遗失”一事,李先生辩称,自己的物品已经过被告的调包,现在的这个物品不是自己当初交给被告的藏品。

李先生指出,如今的这件物品和图录上面的物品不是一个物品,“对此物品我要求进行鉴定,而且这件物品下面的指膜可能不是我的,也有可能是将我在被告另外一个拍品上的指膜复制上去的。”李先生补充说,“我之前去被告处协商的时候,这个指膜是没有的。我认为这是事后被告补上去的。”

对于索赔金额,他表示,40万元的底价是双方协商而成的,而且是保守价格。由于系争物品已经是孤品,没有可比性,所以90万元是本人按照拍卖行业的规则估价出来的。他认为,诉讼时效没有超过,要求双倍返还服务费。

庭审结束后,双方都表示同意接受调解。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