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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规则知多少?

2009年11月27日 09:42:50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在任何情况下,拍卖公司不对某一拍卖品在拍卖公司举办的拍卖会中未达保留价不成交而承担任何责任。

·第十条:拍卖公司的决定权
拍卖公司对下列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一)通过拍卖品图录及/或新闻媒体及/或其他载体对任何拍卖品作任何内容说明及/或评价;
(二)是否应征询任何专家意见;
(三)委托人就其拍卖品在图录中插图、拍卖品展览及其他形式的拍卖品展示活动中的安排及所应支付费用的标准。
除非拍卖公司与委托人另有约定,拍卖公司对某拍卖品是否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以及拍卖地点、拍卖日期、拍卖条件及拍卖方式等事宜拥有完全的决定权。

·第十一条:未上拍拍卖品
委托人与拍卖公司签署委托拍卖合同且将拍卖品交付拍卖公司后,若因任何原因致使拍卖公司认为某拍卖品不适合由拍卖公司拍卖的,则委托人应自拍卖公司发出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取回该拍卖品(包装及搬运等费用自负),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委托人领取该拍卖品之日解除。若在上述期限,委托人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拍卖合同自上述期限届满之日即告解除。若在委托拍卖合同解除后七日内,委托人仍未取走拍卖品的,则拍卖公司有权以拍卖公司认为合理的方式处置该拍卖品,处置所得在扣除拍卖公司因此产生之全部费用后,若有余款,则余款由委托人自行取回。

·第十二条:拍卖中止
如出现下列情况之一,则拍卖公司有权在实际拍卖前的任何时间中止任何拍卖品的拍卖活动:
(一)拍卖公司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
(二)第三人对拍卖品的归属或真实性持有异议且能够提供异议所依据的相关证据材料,并按照拍卖公司规定交付担保金,同时愿意对中止拍卖活动所引起的法律后果及全部损失承担相应责任;

(责任编辑:桃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