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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无法移交标的,应当承担经济损失吗

2013年05月08日 10:32:00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拍卖行无法移交标的,属单方违约,应当承担经济损失。

整个拍卖活动是有序进行的,拍卖程序是合法的。《拍卖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竞买人的最高应价经拍卖师落槌或者以其他公开表示买定的方式确认后,拍卖成交。此案例中,拍卖已经成交,并签署了成交确认书,买受人买卖是合法的,并根据约定支付了标的款和佣金。根据双方约定,拍卖人应向买受人移交标的,但拍卖人无法移交标的,这虽然不是拍卖人的原因造成的,但买受人只能向拍卖行索赔,而拍卖行再向委托方追偿。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拍卖法》第四十条之规定买受人未能按照约定取得拍卖标的的,有权要求拍卖人偿赔,是正当的。同时双方所签署的成交确认书实质上就是一个买卖成交合同,拍卖成交后,拍卖人无法移交标的,显然是一种单方违约行为,应当承担违约责任和经济损失。至于该拍卖行是否愿意向该地区人民法院追偿,也许该拍卖行认为长期的业务往来是首位,因此,一直未见拍卖行起诉人民法院。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