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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行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

2013年04月17日 11:01:18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在当前的艺术品拍卖中,有部分拍卖行,鱼龙混杂,真伪难辨,赝品充斥于市,引起社会的广泛关注。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之一,是部分拍卖行滥用《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以“事先声明”作挡箭牌,不履行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甚至知假卖假。《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前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那么,是不是有了这一规定,拍卖行只要事先声明,就可以在任何情况下将赝品作为真品拍卖而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呢?

拍卖活动是一种最具透明度的特殊的买卖形式,它必须遵守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拍卖活动必须具有开放性和透明度;拍卖活动当事人的法律地位平等;当事人的权利义务平衡;拍卖活动当事人必须善意行使权利和履行义务,必须合理顾及他方的利益。而拍卖行是实践拍卖活动基本原则的行为主体,拍卖行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只有严格遵守拍卖活动的基本原则,全面正确地履行《拍卖法》和其他法律规定的义务,拍卖行才有权利主张依《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免除责任。

《拍卖法》第十八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应当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这就明确了拍卖行对竞买人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这里所指的“瑕疵”,包括拍品自身的瑕疵和权利上的瑕疵,拍卖行若发现拍品为赝品或有权利瑕疵时,有义务停止该项拍品的拍卖。法定瑕疵说明义务,规定拍卖行必须对拍品的真伪作出判断,因为竞买人不知谁为卖家,无法当面询问和了解拍品的有关情况,只能以拍卖行提供的拍品信息为主要依据,因此,规定拍卖行的法定瑕疵说明义务,正是体现了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那么,拍卖行应该如何履行瑕疵说明的义务呢?

首先要确定拍品瑕疵。确定拍品是否存在瑕疵,应当依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人有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卖标的的来源和瑕疵,这既是拍卖人的权利,同时也应当看成是拍卖人的义务。因为如果拍卖行任意放弃要求委托人说明拍品来源和瑕疵的权利,势必会影响拍卖行履行向竞买人说明拍卖标的瑕疵的义务。而如果因为拍卖行随意放弃这一权利,导致本来可以通过要求委托人说明而发现的瑕疵没有被发现,就不能认为拍卖行履行了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   

其次,说明拍品是否存在瑕疵。拍卖人在确定了拍品是否存在瑕疵后,还必须向竞买人进行说明。这包括向竞买人说明是否存在瑕疵,以及说明认定的依据和理由(如果竞买人询问)。否则,也不能说明拍卖人全面正确地履行了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

按照《拍卖法》的有关规定,拍卖人未说明拍卖标的的瑕疵,给买受人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相应的损害赔偿责任。同时《拍卖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拍卖人明知委托人对拍卖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没有所有权或者依法不能处分的,应当承担连带责任。”    拍卖人在何种情况下可以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呢?   

《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规定:“拍卖人、委托人在拍卖声明不能保证拍卖标的的真伪或者品质的,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里明确指出了在什么条件下,拍卖行可以就拍品的真伪或者品质的说明不承担法定的瑕疵说明担保责任。所谓瑕疵说明法定担保责任,是指拍品真伪或品质的实际状况和拍卖行的说明不符,并且损害了竞买人的权益时,拍卖行必须就其说明对竞买人承担担保责任。拍卖行如果想免除担保责任,必须在拍卖前事先声明不能保证自己对拍品的说明一定正确,才能免去法定瑕疵担保责任。这一规定本身是合理的。如果法律一方面要求拍卖行必须对拍品的真伪和品质作出说明,另一方面又要求拍卖行在任何情况下必须对其所作的说明承担瑕疵担保责任,这对拍卖行是不公平和不合理的。判断一件拍品特别是艺术品的真伪,在很多情况下是非常不容易的,甚至会存在很大争议。如果无一例外地要求拍卖行承担拍品真伪或品质说明的瑕疵担保责任,拍卖行的风险过大。因此,允许拍卖行在履行说明义务的同时,声明不承担担保责任,是必要的。但个别拍卖行滥用法律的免责规定,规避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甚至认为只要事先声明不承担瑕疵担保责任,就可以指鹿为马,谋取不义之财,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这显然是对《拍卖法》有关规定的歪曲理解。   

分析《拍卖法》第六十一条第二款的规定,法定瑕疵责任免除的条件有二:一是“不能保证”;二是“事先声明”。“不能保证”,应该是指拍卖行履行法定瑕疵说明义务说明了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但并不能保证自己的说明一定正确。就艺术品真伪而言,只有当拍品实为赝品而被当作真品拍卖时,才涉及能否保证问题。拍卖行明知是赝品还当真品来拍卖,不属于“不能保证”,而是故意欺诈;过失导致赝品被说成真品,也不属于“不能保证”范畴,而是拍卖行不正确履行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的结果,必须承担不履行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的法律责任。“事先声明”,是指拍卖行说明拍品是真的,但拍卖行并不担保其所作的说明一定正确时,必须在拍卖前声明不担保拍品的真伪,否则,拍卖行必须承担瑕疵说明担保责任。拍卖行应如何进行“事先声明”呢?第一,拍卖行必须明确说明对拍品的真伪或品质不担保;第二,拍卖行必须事先声明。必须指出,拍卖行主张依“事先声明不能担保”而免除瑕疵担保责任的瑕疵,必须是拍卖行履行了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而没有发现的瑕疵,即没有发现瑕疵不是拍卖行过错的结果。如果认为拍卖行只要事先声明不能保证拍品的真伪,就可以不履行法定的瑕疵说明义务,对拍品作任意说明,甚至把假的说成真的都可以不承担任何法律责任,不仅是对法定瑕疵说明义务的根本否定,也是对《拍卖法》规定的公平、公开、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的根本否定。

(责任编辑:易笑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