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拍卖人的审查义务

2013年02月27日 13:46:46  来源:中国书画收藏频道

拍卖活动的开始基于委托人对拍卖标的的委托,在正式签订委托拍卖合同之前,拍卖人应当依照法律规定对委托人及其委托的拍卖标的进行审查,我国《拍卖法》第四十二条规定:“拍卖人应当对委托人提供的有关文件、资料进行核实”,这是法律赋予拍卖人的强制性的义务。本文拟从该角度论述拍卖人在审查中应当注意的一些问题。

一、 拍卖人审查义务的含义

拍卖人在接受委托人的委托前,对委托人的身份、是否对委托拍卖标的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委托标的的状况、是否有瑕疵等一系列问题进行审查和核实的过程以及依法应当承担的义务。

二、 拍卖人审查义务的内容

拍卖人的审查主要包括两个方面:包括对委托人身份的审查以及对拍卖标的的审查:

首先是对委托人身份的审查,若委托人是自然人,应当审查其提供的身份证明是否与原件相符,身份证明与本人是否相符,身份证明是否在有效期限内等;若委托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应当审查其提供的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登记资料是否与原件相符,登记证明是否在有效期内,按照行政机关或相关部门规定需要进行年度检验的,有无年度检验标志,法人和组织委托办理拍卖委托事宜的人是否有其授权等。

委托人委托他人进行拍卖委托的,应当有授权委托书,同时代理人应当出示委托人及其本人身份证明。拍卖人应当审查授权委托书中有关代理事项是否包括委托拍卖事宜、是否在代理期限内,授权委托书是否有委托人签名(当然,拍卖人无从也无需审查该签名是否真实,只能进行表面的形式审查,只要形式上有即尽到了审查义务)。若委托手续完善,即使代理人是超越代理权限或没有代理权限而行使代理权,若委托人主张代理人的代理行为无效时,作为拍卖人可以以《合同法》第四十九条“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订立合同,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有关表见代理行为的规定进行抗辩,代理人代理行为的结果由被代理人依法承担,拍卖人只要尽到了合理的审查义务,即可援用此条款规定维护自身权益,而因越权或无权代理给委托人造成的损失,则由无权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

其次是对委托拍卖标的的审查,依据《拍卖法》第六条:“拍卖标的应当是委托人所有或者依法可以处分的物品或者财产权利”,拍卖人应当审查委托人是否对委托拍卖标的具有所有权或处分权,该标的是否具有权利瑕疵和事实上的瑕疵。对此的审查可以通过查看、核对权利证书、取得证明以及实地调查等手段来进行。首先看其提供的委托标的的来源、相关权利证书、取得权利的证明文件(包括发票、转让合同等)是否有原件、是否具有重大伪造嫌疑,然后,拍卖人应当到相关的权利证书发放部分或登记部门对该权利证书进行核实,当然,这样做会增加拍卖人的成本支出,但从慎重的角度出发,拍卖人对于某些比较特殊的标的例如不动产、汽车、专利权、商标权等应当到相关部门进行调查核实,看是否与委托人所提供的权利证书或证明一致,而且在网络日益发达的今天,很多如专利局、商标局等部门都提供了网络查询,只要点一下鼠标,就可以查询到相关的专利、商标信息,无疑为拍卖人审查提供了便利,若今后机动车登记部门、不动产登记部门等也能提供类似查询,拍卖人进行核实工作就更方便了。

实地察看则是发现标的瑕疵的一种方法,对于某些隐在瑕疵,通过察看无法看出来的,拍卖人可以根据《拍卖法》第四十三条“拍卖人认为需要对拍卖标的进行鉴定的,可以进行鉴定。鉴定结论与委托拍卖合同载明的拍卖标的状况不相符的,拍卖人有权要求变更或者解除合同。”进行操作。

拍卖人也可以通过其他途径,如走访相关知情人士、社会调查等来进行审查。

三、 拍卖人审查的规则

1、合法性规则:

拍卖人进行审查时首先应当合法,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进行,不能损害委托人和其他第三人的合法权益,对在审查中知悉的委托人或代理人的个人隐私、商业秘密等应当保密。

2、合理性规则:

拍卖人在审查的时候应当合理,有一定的尺度,审查的范围仅限于与委托拍卖的标的有关的事项。

3、适当注意规则:

拍卖人毕竟只是一个商业性机构,它不具有行政执法机关或司法机关所拥有的特权,因此,拍卖人只要尽到了适当注意义务,对于某些如身份证信息,不允许公众查询的信息等拍卖人即使没有审查到也可以免责。

四、 拍卖人审查义务的程序和相关注意事项

从拍卖人审查义务的内容中可以看出整个审查程序大致包括:资料审查、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实地勘察、其他途径调查等阶段,而在各个阶段拍卖人需要注意的也不尽相同,笔者已在前面拍卖人审查内容这一论题中叙述过,在此不再赘述。

五、 拍卖人审查义务的法律风险控制和防范

1、实行分类审查标准:拍卖人可以建立和健全一系列的审查制度,对委托人按照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进行分类,对委托标的按照不动产、动产、权利、其他无形资产等进行分类,在大的类别下面还可以进行更细的分类如动产包括房屋所有权、建设土地使用权,动产包括车辆、艺术品、机器设备等,每一个细分的类别具体建立一个审查标准,实现规范化操作,控制风险,并在实践中不断的完善审查标准。

2、严格控制审查程序,实现标准化评分:审查程序中的资料审查、相关部门调查核实、实地勘察、其他途径调查几个主要程序,每一个程序都应当严谨,制定详细的操作规则,如在资料审查阶段,要求拍卖工作人员不仅要审查,还要附属签名,承担审查的责任,若因其故意或重大疏忽导致的拍卖人应当对外承担责任后,拍卖人可以据此向有责任的工作人员追偿。

对于每一个程序所审查出来的结果,可以建立一个评分、评级机制。未达到标准的,拍卖人不能为了急于获得拍卖标的的委托,而冒风险进行,应当综合权利风险利弊,尽量做到风险的转化。

3、逐级审批

逐级审批则是拍卖人内部行政管理制度的完善,有了这一机制,也可以有效预防和控制拍卖人在审查中风险的发生,通过自下而上层层把关出来的“产品”应当是优质至少是合格的“产品”。

总之,在拍卖活动中,严格审查、认真核实委托人资料档案不但是拍卖人的法定义务,更是拍卖企业最起码的经营规则,拍卖人以没有履行审查义务,因而存在过失而不是故意(明知)为由免责是不能成立的。拍卖人更应当深刻意识到审查所应当承担的法律责任,做到事前控制和预防风险而非事后才进行补救。

(责任编辑:易笑薇)